临近妇女节,最近不少人咨询关于妇女节的问题。
国务院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270号)第三条第一项规定,妇女节(3月8日)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,妇女放假半天。第六条规定,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
也就是说,除妇女节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公司无需补假外,妇女节在周一至周五的,公司应当放假半天。
今年妇女节为星期二,故根据前述规定,公司应当放假半天。
可要是公司不放假呢,是否应当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呢?
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》(劳社厅函〔2000〕18号)规定:“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,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,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。按照国务院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270号)中关于妇女节、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,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,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,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,但不支付加班工资。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,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。”
也就是说,即使公司不放假,也无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。
这应当也是很多公司不放假的原因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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